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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ejiang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P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等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服务会员、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能力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促进本省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依据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性文件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处理;

(三)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人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四)总结交流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提升服务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五)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和执业监督,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任务要求,配合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七)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公益咨询服务和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八)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九)加强与省内外及境外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为浙江省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地方行业组织;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个人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执业个人会员应为本省执业专利代理人,非执业个人会员应为依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并在本省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会及行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过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四十七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四十八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九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10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